成都藥品廠房設計
成都藥品廠房設計(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我國醫藥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制藥工業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MP》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制定、頒布了一系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其中《GMP實施細則》是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GMP實施細則》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主要針對于新、改、擴建醫藥企業進行檢查和驗收時使用。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GMP實施細則(修訂)》是為貫徹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制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產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促進我國制藥工業健康發展而制定。所以大家在以后選擇成都藥品廠房設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設時千萬不要忽略了這一點!
1. GMP基本原則
1)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 GMP)中規定的藥品生產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起合理的工藝規程和產品工藝流程,以保證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所產生的污染能夠得到控制。
2)采用現代技術和管理方法進行生產管理,實現對生產活動所處環境的科學控制,防止微生物或其他污染因子傳播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3)建立符合藥品質量要求和市場需求的供應體系,保證企業能夠持續不斷地提供滿足消費者需要的藥品。
4)采用先進的、適用于工業企業實際情況與技術特點的安全衛生管理方法進行生產活動;
5)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際標準要求的質量控制體系及相應標準。
2.藥品生產環境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為貫徹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確保藥品的質量與安全,對 GMP進行了修訂。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要求設置符合規定的生產區域,并配備相應設備、設施和人員。
第十四條藥品生產區域的劃分,必須以國家藥典標準為依據。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區域應按照《產品技術要求》確定的設計條件和原則進行布局。
第十六條新建或者改建企業應按照《產品技術要求》和《技術指標》對生產區域的布局作出規定,并向有關部門備案。
3. GMP要求說明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有效期內進行驗收,并經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四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建設和改造,符合有關要求,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檢驗所申請 GMP認證。
第四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新建、擴建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有能力保障所需的 GMP認證人員和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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